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或者产品,可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减免。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的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的照顾。地方法规 ·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