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五条有效动物在出售、调出产地前,货主必须凭有效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及时到现场进行检疫。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