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四条有效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规程实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动物检疫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收取检疫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