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屠宰的动物应当具备有效的检疫证明,经动物检疫员验证、检查,证物相符、没有疫病的方可屠宰。

屠宰过程中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由动物检疫员到现场按规定内容实施检疫。

农民个人自宰自食牲畜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到现场检疫。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