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二十六条有效屠宰的动物应当具备有效的检疫证明,经动物检疫员验证、检查,证物相符、没有疫病的方可屠宰。屠宰过程中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由动物检疫员到现场按规定内容实施检疫。农民个人自宰自食牲畜的,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检疫员应当到现场检疫。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