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已修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及时划定、调整本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