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已修改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本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