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已修改营业性饮食、服务单位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环境噪声污染及其防治措施作出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可能产生污染的,应当在批准前征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