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使用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举办家庭娱乐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在街道、广场、公园、住宅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除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等活动外,其他社会活动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