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运输渣土、运输建筑材料和进行土方挖掘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施工作业。未经批准,不得在夜间使用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大型施工机具。施工现场夜间禁止使用电锯、风镐等高噪声设备。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