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时期,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定禁止施工作业的时间和区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