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须昼夜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予以批复。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