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进行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机具、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