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使用时间以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使用时间及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