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聘)用人员第十四条已废止禁止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员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用工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二)以各种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费用、押金;(三)扣押个人身份证件或具有抵押性质的物品;(四)以招(聘)用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