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职业介绍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二)有与申请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三)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三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取得职业介绍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