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招(聘)用人员第十三条已废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招(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可办理合同鉴证,需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试用的,应在培训或试用之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用人单位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将用人情况向劳动力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