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新建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公园权属单位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四年内组织调整达到,其费用由该公园权属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