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已修改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园林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编制公园规划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