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公园内的建设,应当报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