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携犬进入公园,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