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在公园内集中开展晨练、演出等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