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占用公园用地。因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补偿相应的用地,并补偿经济损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