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主管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