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做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照比例安排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