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等;

(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五)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乱摆摊点,随意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

(六)损毁园林建筑和设施;

(七)其它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