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擅自牵绳挂物等;(三)在树上刻字、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挖掘药材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五)在城市园林绿地内乱摆摊点,随意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废弃物;(六)损毁园林建筑和设施;(七)其它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