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严禁擅自修剪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必须修剪的,应当报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在古树名木树冠边缘外四米范围内,禁止堆放有毒有害物料,建造构筑物、建筑物或者铺设各种管线,禁止打桩、挖坑、取土或者倾倒污水污物等一切有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