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城市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鉴定,建立档案,划定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确定养护技术要点,分级实施特殊保护,严禁砍伐、移植。各区园林绿化部门应当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散生于单位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该单位或者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负责该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