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下列树木严格控制砍伐:(一)"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树木;(二)沿海防护绿地的树木;(三)城市干道行道树;(四)具有景观价值的树木;(五)胸径在三十厘米以上的树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