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环境保护所需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业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基金,并根据当地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环境资源状况,逐年增加对农业环境保护的投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