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农业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采取有利于农业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使农业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