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农业和其他生产活动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