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九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农业环境保护的规定,合理规划乡镇企业布局,禁止建设或者引进污染农业环境的生产项目、工艺流程,鼓励发展无污染的行业。禁止新建土硫磺、土炼焦、汞法和氰法炼金等污染农业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成的,必须限期治理,使排放物不得高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在限期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