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八条已废止在农业用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指定范围堆放,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自燃等措施。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资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堆放、弃置有毒有害污染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