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条已废止对污染、破坏严重的农业区域,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农业环境综合整治区,并统一规划,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