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保护农作物害虫的天敌、害鼠的天敌及其栖息、繁殖场所。

禁止捕猎、加工、贩运、销售农作物害虫的天敌、害鼠的天敌及其产品,人工繁殖饲养的除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