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第十四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依法加强对荒山、荒地、荒滩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治理。从事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合理使用和开发农业资源,增施有机肥,禁止掠夺式经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农业用地的沙化、退化、盐碱化、沼泽化。采矿、取土、挖沙、筑路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