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依法加强对荒山、荒地、荒滩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治理。

从事农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合理使用和开发农业资源,增施有机肥,禁止掠夺式经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农业用地的沙化、退化、盐碱化、沼泽化。

采矿、取土、挖沙、筑路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