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已废止向耕地、养殖水域及灌溉渠道排放的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限期治理。严禁向农用水体中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油类、剧毒废液和含病原体废水;严禁在农用水体中浸泡或者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和车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