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金融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收法时,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并确需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县上划的增值税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返还的照顾。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