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给自治县的财政资金,任何部门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不影响各项补助收入和专项资金的分配。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