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有一定比例的瑶族公民。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