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国家机关擅自做出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有关决定;擅自做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程序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