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第十二条已修改本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并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