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应征公民所在单位拒绝完成征兵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