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抵制、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