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二)提供、兴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或者设施的;
(三)创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作品的;
(四)援救处于危险境地的未成年人的;
(五)捐建、捐助未成年人福利机构等支持未成年人福利事业的;
(六)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七)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
(八)为残疾、刑满释放、解除教养等未成年人提供就学、就业的;
(九)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十)其他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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