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领导、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