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