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个人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以及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单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