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对有特殊才能、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学校、家庭应当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并依法保障其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未成年人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身心健康,并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