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或者仿烟草制品的产品,以及涉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产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